致虚极,守静笃。万物并作,吾以观复。夫物芸芸,各复归其根。归根曰静,是谓复命。复命曰常,知常曰明。不知常,妄作凶。知常容,容乃公,公乃全,全乃天,天乃道,道乃久,没身不殆。
第十六章 · 致虚极
王弼注11 条
言致虚物之极,笃守静物之真正也。
以虚静观其反复。凡有起于虚,动起于静,故万物虽并动作,卒复归于虚静,是物之极笃也。
归根则静,故曰静。静则复命,故曰复命也。复命则得性命之常,故曰常也。
常之为物,不偏不彰,无皦昧之状,温凉之象,故曰知常曰明也。唯此复,乃能包通万物,无所不容,失此以往,则邪入乎分,则物离其分,故曰不知常,则妄作凶也。
无所不包通也。
无所不包通,则乃至于荡然公平也。
荡然公平,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。
无所不周普,则乃至于同乎天也。
与天合德,体道大通,则乃至于极虚无也。
穷极虚无,得道之常,则乃至于不穷极也。
无之为物,水火不能害,金石不能残。用之于心则虎兕无所投其齿角,兵戈无所容其锋刃,何危殆之有乎。
版本说明
- 与传世本比对(程序生成,已滤去虚词差异):实质异文 1 处,如 底本作「全全」,传世本作「王王」。